(2016)渝0114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黄廷富与蒲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富,蒲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335号原告黄廷富,男,土家族,生于1968年3月18日,住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邹青,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蒲光荣,男,苗族,生于1964年9月3日,住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廷富诉被告蒲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廷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廷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廷富撤回对被告蒲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廷富负担。审 判 长 张远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