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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黄廷富与蒲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富,蒲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335号原告黄廷富,男,土家族,生于1968年3月18日,住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邹青,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蒲光荣,男,苗族,生于1964年9月3日,住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廷富诉被告蒲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廷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廷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廷富撤回对被告蒲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廷富负担。审 判 长  张远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