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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英与被告刘元申、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刘元申,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1397号原告梁英。被告刘元申。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章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耀帮,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英与被告刘元申、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英、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葛耀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元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英诉称,2012年11月25日,被告向我借款2540000.00元,当时称用于公司经营,言明月息3分,借款期限一年。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5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元申未答辩。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借款2540000.00元事实存在,被告刘元申是我公司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现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另外,借款利息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元申为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2012年11月25日,被告刘元申以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经营需要为由,经手向原告借款25400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两张,其中一张借据写明:“今向梁英借款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按月息3分利计息,借款期限壹年”,另一张借据写明:“今向梁英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上借款于2012年12月5日还”,两份借据借款人落款处有被告刘元申签名及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的盖章。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2540000.00元借款,亦为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等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元申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中借款人落款处有被告刘元申签名,同时加盖了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的公章,因被告刘元申为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以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应视为职务行为,故本案借款人应为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其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又因被告刘元申接收了该借款,且被告刘元申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告不能证明此借款是否在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账目上有记载,不能证明此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所需,此时发生了公司与股东资产混同行为,此种行为的发生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利益,故被告刘元申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400000.00元借款约定月息3分,该约定高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应调整为年息24%;140000.00元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故应从借款到期后,按年息6%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在保护原告合法的利息请求的情况下,不应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梁英借款2540000.00元,同时从2012年11月25日起,以24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6日起,以140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元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0.00元及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刘元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胜审 判 员 :赵志凤人民陪审员 : 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