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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魏士和、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快洁渣土清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士和,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快洁渣土清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1503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魏士和,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第二航运公司船舶19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祁长锁,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快洁渣土清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何飞,公司经理。本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快洁渣土清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