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秦强与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强,王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724号原告秦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被告王晓峰,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秦强与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7日,被告王晓峰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7,500.00元,合计57,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