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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秦庆合、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庆合,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庆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家康,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钢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爱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邢俊鹏,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阳,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庆合、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庆合、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庆合、河南聚丰装饰设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叶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