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马秀梅、柯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马秀梅,柯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2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责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英,该行职工。被告:马秀梅,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柯振,男,汉族,1993年1月17日出生,职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马秀梅、柯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