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宏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210号罪犯李宏平,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贵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李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2008年9月2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1年3月29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4月12日获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0月8日获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26日止。西江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累计奖励分137.4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宏平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因该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继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