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樊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8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续,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9月12日经减刑被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刑事拘留,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某某区看守所。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续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11月5日,被告人樊续先后窜至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大学某某校区**号楼及商洛市某某某某学院女生公寓*号楼实施盗窃,共窃得手机九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8360元。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樊续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追回手机三部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已销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樊续的行为已构成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樊续系累犯、仅追回部分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樊续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续在西安市某某某某大学某某校区及商洛市商洛某某某某学院女生宿舍共窃得手机9部,价值83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樊续来到西安市某某某某大学某某校区**号楼***宿舍内,窃得被害人闫某某“某某”牌M4型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某“某某某某”牌X5电信版手机一部、被害人杨某某“某某某某”牌Y27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经鉴定,“某某”牌M4型手机价值800元、“某某某某”牌X5型电信版手机价值1600元、“某某某某”牌Y27型手机价值600元。当日2时许,樊续又来到该校**号楼4**宿舍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某某某”牌S7型手机一部及“某某”牌手机一部,随后又来到424宿舍窃得被害人钟某某“某某某某”牌X5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某某某某”牌S7型手机价值300元,“某某某某”牌X5型手机价值1100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均已销赃。2、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樊续来到商洛市商洛某某某某学院女生公寓*号楼**4室,窃得被害人樊某“某某”牌NOTE3SM-N9008V型手机一部、被害人阮某某红色“某某”牌M1IS型手机一部、被害人雷某某“某某某某”牌R6007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经鉴定,“某某”牌NOTE3手机价值1970元、“某某”牌M1手机价值341元、“某某某某”牌手机价值1649元。破案后,上述三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闫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钟某某、樊某、阮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樊续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樊续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樊续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25日止)。二、涉案未追回六部手机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家琪人民陪审员 米 荣人民陪审员 梁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