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320号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少平。被告:XX英。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县凯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晓文审判员 胡 菲审判员 殷励博书记员 刘校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