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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玉娥、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娥,张云,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娥,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云,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娥与被执行人张云、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