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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886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维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维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886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维宇,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维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98元,原告已预交3900元,本院退还原告1950元。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蒙丝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