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川恒茂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周碧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茂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周碧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2846号原告:四川恒茂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法定代表人:黄权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俊,四川经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碧洪,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茂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碧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恒茂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茂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茂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恒茂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