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国储能源化工(烟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国储能源化工(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财保8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行长。委托代理人:许红民,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国储能源化工(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龙口市烟潍路南新嘉街道办事处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志翔,董事长。申请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称:2015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存储监管物品协议书》等合同、协议,上述合同、协议约定: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6月23日;2、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35%,利随本清;3、被申请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26549吨汽柴油质押给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汽柴油存放于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街道环海路西龙口港被申请人T101、T102、T103、T104、T201、T202、T203罐内,并由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监管。2016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上述1亿元的借款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期限为4个月,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0月23日。上述合同生效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恶意转移、提取已质押给申请人的汽柴油。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申请人实现债权,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8亿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国储能源化工(烟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亿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建华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