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卓与赵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卓,赵晓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426号原告:汪卓,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飞,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乾祥,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联干部。原告汪卓与被告赵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卓撤回对被告赵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汪卓负担。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