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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卓与赵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卓,赵晓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426号原告:汪卓,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飞,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乾祥,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联干部。原告汪卓与被告赵晓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卓撤回对被告赵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汪卓负担。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