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坤与赵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904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彬,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