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士凤、赵维云等与王士心、王昌君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凤,赵维云,肖明焕,赵明帅,王士心,王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士凤,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赵某之母。申请执行人赵维云,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某之父。申请执行人肖明焕,女,1993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某之妻。申请执行人赵明帅,男,1995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王士心,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王昌君,男,1997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士凤、赵维云、肖明焕、赵明帅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士心、王昌君可供执行财产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王士心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现仍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昌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仍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执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 金审判员 任天贵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发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