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辖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钢厂制氧车间。经营者胡桂珍。上诉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石峰区金程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3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管辖裁定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本案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