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敏诉被告王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王泽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924号原告:林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泽友,男。原告林敏诉被告王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林敏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