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谢忠荣与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忠荣,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05号申请人谢忠荣,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住石嘴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龙街以北。法定代表人朱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谢忠荣申请执行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字第【2016】053号仲裁裁决书在向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送达后,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了起诉讼,本案的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谢忠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