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779号原告:齐某,男,住隆尧县。被告:张某,女,住隆尧县。原告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成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