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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779号原告:齐某,男,住隆尧县。被告:张某,女,住隆尧县。原告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成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