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389号原告:吴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徐某,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 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