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玉清申请执行李加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王玉清电动车销售部,李加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泾县王玉清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王玉清,男)。委托代理人:XXX,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加娣,女。申请执行人泾县王玉清与被执行人李加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加娣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王玉清电动车销售部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加娣立即给付摩托车款18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加娣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加娣银行存款21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