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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继伟等人与余桥云等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伟,余桥云,叶凤英,段发清,余国存,邹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张继伟,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余桥云,男,1970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叶凤英,女,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段发清,男,1968年8月6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余国存,女,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被申请执行人:邹明珍,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继伟等人与被执行人余桥云等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法少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