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金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200号罪犯李金武,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玉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金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2010年8月1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28日获减刑一年,2015年4月23日获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7日止。西江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金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奖励分14分),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累计奖励分90.06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李金武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继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