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芳松与被执行人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芳松,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崔芳松,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贵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91-2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申请执行人崔芳松与被执行人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6]30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期间,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芳松给付了各项补偿款55000元,已将从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崔芳松,且已协助崔芳松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请手续,工伤保险机构尚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崔芳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基本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如崔芳松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过程中,仍需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而该公司不予配合,崔芳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黄 晨执行员 沈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