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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镇海申请执行崔利志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镇海,崔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白镇海,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崔利志,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白镇海申请执行崔利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镇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