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成中诉被告张干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中,张干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1228号原告黄成中,男,1971年7月27日生,住雷波县。被告张干华,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中诉被告张干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成中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