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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8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与祁竹廷、刘国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祁竹廷,刘国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8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祁建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廷、王鹏飞,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竹廷,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赞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锡,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军(系刘国锡朋友),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上诉人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祁竹廷、刘国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一、撤销(2014)赞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发回赞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是争执地的所有权主体,被上诉人祁竹廷在对争执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将争执地租赁给被上诉人刘国锡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权,上诉人要求确认祁竹廷与刘国锡的荒山租赁合同无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不应驳回起诉。祁竹廷辩称,1996年发大水把我的地冲了,队里没有机动地了把荒山补给我了,荒山西至分水岭东至道。刘国锡辩称,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正确,荒山是我们和村委会承包的,现在我们也在治理荒山。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祁竹廷、刘国锡于2006年7月5日订立的荒山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祁竹廷、刘国锡将白草坪水库大坝北头郑家垴坡及荒山(四至南至分水岭、西至道,东至道,北至周书吉地界限)退还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3、判令祁竹廷、刘国锡恢复地貌,赔偿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9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祁竹廷系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村民,祁竹廷、刘国锡于2006年7月5日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祁竹廷将白草坪水库大坝北头郑家垴荒坡及荒山(四至为:南至分水岭,西至道,东至道,北至周书吉地界线)租赁给刘国锡,租赁期为60年。白草坪村委会诉称,白草坪村委会为该租赁地的所有权主体,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分地帐予以证实。祁竹廷辩称,分地账是不准确的,该块地是1996年发洪水自己的地被冲毁后,队里补给自己的,且与刘国锡的荒山租赁合同中有白草坪村村干部签字及加盖有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公章,证明上述荒山租赁合同有效。白草坪村委会对祁竹廷所辩不予认可,认为签字以及加盖的公章并不能证实祁竹廷对争执地有租赁给刘国锡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荒山租赁合同、分地帐、白草坪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但双方对祁竹廷对本案争议土地是否有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白草坪村委会认为祁竹廷对本案争议土地无承包经营权,祁竹廷、刘国锡认为祁竹廷对本案争议土地有承包经营权。祁竹廷对本案争议土地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是确认合同效力与否的前提,该问题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基此,原审裁定为:驳回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250元,退还赞皇县黄北坪乡白草坪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土地当事人各方均认可属于上诉人集体所有,祁竹廷同刘国锡签订《荒山租赁合同》,祁竹廷将诉争土地转租给刘国锡,确认二被上诉人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效力,应以祁竹廷是否具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前提,因此,应当先行解决祁竹廷是否具有本案诉争土地使用权问题。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的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郝福海审判员  宋广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