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世新与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世新,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世新,男,1936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平海,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吴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世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世新申请再审称:其所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要求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离,该物管公司无权要求杨世新支付物管费;本案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杨世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属于小额诉讼案件,杨世新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向本院申请再审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世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