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15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徐常波、赵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徐常波,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3号。负责人:王春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刚、聂玮,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常波,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徐常波、赵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常波、赵莉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徐常波、赵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29-1号楼内709号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87.40平方米),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