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云边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林县鼓丰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云边商贸有限公司,上林县鼓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云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1614号。法定代表人:卢宇强。被执行人上林县鼓丰水泥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林县澄泰乡下江村金鼓。法定代表人:梁育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卢盛忠审 判 员 覃启学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