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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0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林良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林良玉,周熙惠,成都上河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0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都市工业园。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强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兵,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良玉,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熙惠,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上河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号**幢*号**号。法定代表人:周熙惠。上诉人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良玉、周熙惠、成都上河人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7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上诉人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