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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鲁建平与被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建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897号之一反诉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桂龙,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鲁建平,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鲁建平与被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法庭辩论前,被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鲁建平提出反诉。2016年10月15日,反诉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反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 凌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