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勇、黄春、宋泽华与李润梅、张义君、张天华、丁天文、刘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勇,黄春,宋泽华,李润梅,张义君,张天华,丁天文,刘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勇,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泽华,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润梅,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君,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华,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天文,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上诉人唐勇、黄春、宋泽华因与被上诉人李润梅、张���君、张天华、丁天文、刘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4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勇、黄春、宋泽华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上诉人唐勇、宋泽华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川省西昌市,从方便于当事人诉讼考虑,本案的管辖地依法应该是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所涉转让股权的公司的注册地和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地均在四川省石棉县,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石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陈振华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