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王万省、杨春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王万省,杨春燕,王德棚,张东芹,葛邦坐,周海灵,解洪磊,郑彦君,王传敬,葛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告:王万省,男,阳谷县××村村民。被告:杨春燕,女,阳谷县××村村民。被告:王德棚,男,阳谷县××村村民。被告:张东芹,女,阳谷县××村村民。被告:葛邦坐,男,阳谷县××元镇××村村民。被告:周海灵,女,阳谷县××元镇××村村民。被告:解洪磊,男,阳谷县××村村民。被告:郑彦君,女,阳谷县××村村民。被告:王传敬,男,阳谷县××村村民。被告:葛永国,男,阳谷县××元镇××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某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万省、杨春燕、王德棚、张东芹、葛邦坐、周海灵、解洪磊、郑彦君、王传敬、葛永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东芹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