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屈文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盛平被执行人:屈文,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银行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屈文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屈文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3435.62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