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曹乖奎,杨多堂,仵凤祥,曹拴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仵凤祥,曹乖奎,曹拴勤,杨多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执行人仵凤祥,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曹乖奎,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曹拴勤,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多堂,女,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凤翔县支行与曹乖奎,杨多堂,仵凤祥,曹拴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行人应付给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