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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国江与于跃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江,于跃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江,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于跃娟,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教师,住梅河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于跃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江与被执行人于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488元,法院判令被执行人于跃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江人民币224388元,执行费32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扣留被执行人于跃娟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