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路爱华与魏茂池、徐亚芝、李海英、李海荣、李德印、杨瑞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爱华,魏茂池,徐亚芝,李海英,李海荣,李德印,杨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贞姬,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茂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芝。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海英。原审被告:李海荣。原审被告:李德印。原审被告:杨瑞。上诉人路爱华因与被上诉人魏茂池、被上诉人徐亚芝、原审被告李海英、原审被告李海荣、原审被告李德印、原审被告杨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汪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魏茂池与徐亚芝于2014年4月19日14时左右,在公园街梨花苑市场被人打伤,其起诉路爱华、李海英、李海荣、李德印、杨瑞将其殴打致伤,徐亚芝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时路爱华并未在场。一审庭审中两位证人陈述的内容仅为其看到魏茂池、徐亚芝被打,并未陈述其他事实,一审法院未结合公安部门调查案件的相关材料认定路爱华、李海英、李海荣、李德印、杨瑞均殴打了魏茂池、徐亚芝,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路爱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丹代理审判员  张丽代理审判员  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