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恢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创杰、姜义冰、李月卫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创杰,姜义冰,李月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5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创杰,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姜义冰,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月卫,女,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创杰、姜义冰、李月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创杰、姜义冰、李月卫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创杰、姜义冰、李月卫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审判员李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