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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恢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荣华与陈桂勇债务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华,陈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恢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陈桂勇,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赵荣华与陈桂勇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桂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樊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