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晁拴绪与游丽、王珠平、来维飞、陕西金铭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拴绪,来维涛,来维飞,游丽,王珠平,陕西金铭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晁拴绪,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来维涛,男,汉族,住陕西省凤县,农民。被执行人来维飞,男,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游丽,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珠平,男,汉族,住陕西省凤县,农民。被执行人陕西金铭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维涛,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晁拴绪与游丽,王珠平,来维飞,陕西金铭物资有限公司,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来维涛的途锐越野车一辆,对该车辆正委托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无法在短期内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