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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汤华平与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华平,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753号申请执行人汤华平。被执行人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黄美兰,董事长。关于汤华平与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苏0682民初6874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偿还汤华平货款共计175991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6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下余款项65991元。二、若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则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另需承担违约金30000元。汤华平有权就南通谢氏时装有限公司所有款项中未履行的部分以及违约金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75991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君审 判 员  蒋晓荣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