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启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启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526号原告: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正华,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被告:广西启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七层711号。法定代表人:陈笑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万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取。审判员 梁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