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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与王小军、王润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王小军,王润狗,赵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地址本区修文镇陈侃村。负责人康荣全,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区本区修文镇王香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润狗,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本区本区修文镇王香村村民。被执行人赵建强,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本区修文镇王香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小军、王润狗、赵建强。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702执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