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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二伟与陈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伟,陈耀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363号原告赵二伟,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陈耀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原告赵二伟诉被告陈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正积极联系寻找被告。案件暂时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