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二伟与陈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伟,陈耀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363号原告赵二伟,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陈耀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原告赵二伟诉被告陈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正积极联系寻找被告。案件暂时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