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敏与毛金合、毛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毛金合,毛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095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毛金合,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被执行人:毛成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刘敏与毛金合、毛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毛金合、毛成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马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达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