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昌长与被执行人王远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长,王远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吴昌长,男,汉族,1947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王远书,男,汉族,1956年8月7日生。吴昌长与王远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远书欠原告吴昌长14.4万元,被告王远书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4.4万元,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余款4万元;双方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案诉讼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王远书承担。调解书生效后,王远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吴昌长遂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王远书名下在本市没有房产、土地使用权和车辆;截至2016年10月15日,王远书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为634.52元。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王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