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字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石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字55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福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石福明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