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与金承山,全月桃,薜进荣,金睿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金承山,全月桃,薛进荣,金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900号原告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村光学路力邦科技园3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焕军。委托代理人张春雨,广东天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贝贝,广东天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承山,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全月桃,女,土家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沅陵县。被告薛进荣,女,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金某。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凤姣,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承山、全月桃、薛进荣、金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不支付被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共90810元;二、不支付被告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医疗期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共1027元;三、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816元;四、不支付被告律师费3868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雨、吴贝贝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凤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死者金周的入职时间:2015年12月7日。二、死者金周的工作岗位:生产部门操作员。三、死者金周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四、四被告与死者金周的关系:被告金承山系死者金周的父亲,被告全月桃系死者金周的母亲,薛进荣系死者金周的配偶,金某为其女儿。五、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4月6日。六、申请仲裁事项:请求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非因公死亡待遇90810元;2、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2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80;3、医疗费20840.8元;4、医疗期工资1059元;5、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10日法定节假日工资662元;6、律师费5000元。七、仲裁结果: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共90810元;2、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医疗期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共1027元;3、医疗费1816元;4、律师费3868元。八、关于涉案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告主张因金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欺诈原告,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故该合同无效,且因劳动合同无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金周入职时已提交了深圳宝田医院健康体检合格证,原告未能对该合格证提出反证,××与原告提供的职位不匹配的情形,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与金周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九、关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补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本院认为,金周死亡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故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上述款项。结合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218元的标准,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丧葬补助费18162元(6054元/月×3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24元(6054元/月×6月)、一次性抚恤金36324元(6054元/月×6月)。十、关于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工资劳动者工资收入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周上述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被告未就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确认,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共计1027元。十一、关于医疗费由于原告未为死者金周购买医疗保险,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持。被告可提供的有效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2270.03元,据此,原告应支付医疗费1816元。十二、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故原告应按被告胜诉比例承担律师费3868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第九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被告金承山、全月桃、薛进荣、金某丧葬补助费18162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36324元、一次性抚恤金36324元;三、原告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被告金承山、全月桃、薛进荣、金某医疗费1816元;四、原告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被告金承山、全月桃、薛进荣、金某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医疗期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共计1027元;五、原告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被告金承山、全月桃、薛进荣、金某律师费38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锦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2页共8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